(2015)临兰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张学军、陆云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军,张学军,陆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2号原告张爱军。被告张学军。被告陆云霞。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张爱军与被告张学军、陆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张学军、陆云霞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