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石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