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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石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