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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束建坤与周俊、王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俊,束建坤,王文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民终字第1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委托代理人陈玲,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束建坤。委托代理人姜秋林,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逢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文达。上诉人周俊与被上诉人束建坤、原审被告王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溧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情况:束建坤诉称,2012年4月12日,王文达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2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款至今未还。该借款发生在王文达、周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文达、周俊共同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文达、周俊偿还所欠借款25万元。王文达、周俊未作答辩。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王文达因经营需要向束建坤借款2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给束建坤。该款至今未归还。原审另查明,2013年12月12日,王文达、周俊协议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文达和束建坤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合法有效。王文达所欠借款25万元应予归还。该借款系发生在王文达、周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文达、周俊共同偿还。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王文达欠束建坤借款25万元,由王文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2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5元,由王文达、周俊负担。上诉人周俊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对讼争借款毫不知情。讼争借款是王文达的赌债,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改判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束建坤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周俊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讼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被告王文达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当时说月息4分,故出具借条时给了束建坤1万元利息,实际只拿了24万。此后,其每个月均付1万元的利息,付了大概一年多。借款一部分还了赌债,另一部分又去赌博输掉了。借钱的时候,其不认识束建坤,通过王建平借的钱。没有和王建平、束建坤说借款的用途。二审中,针对原审判决确认事实部分,周俊认为:对借款过程不清楚。王文达认为:借款不是为了经营需要。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其余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对原审判决确认事实部分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部分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又查明,王文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6月21日、2012年2月23日、2012年9月16日、2013年7月9日、2013年11月6日、2013年12月4日被公安部门审查。王文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2012年9月20日被公安部门行政处罚。2010年6月28日王文达因赌博被判刑。二审中,周俊还提供证人许某、王某到庭作证。许某陈述:其与周俊是对门邻居,关系一般,平时也不走动,只是楼上楼下碰到打声招呼。周俊夫妻离婚也不知道。后来有一次看到周俊很愁,才知道周俊夫妻离婚了。周俊夫妻以前经常吵架。最近两三年难得看到王文达一次。王某陈述:其与王文达是朋友,经常在一起。大概有两年了,听王文达说过一次他借钱了,没有说向谁借的,借了多少。周俊夫妻关系不好。王文达经常赌博不回家,住在宾馆或者他爸爸那里,两三年前就不回家了。有的时候其也不回家,也经常和王文达睡在一起的。其不清楚王文达家里是否在茶亭那开了超市,但听别人说有的。二审中,束建坤否认有利息约定,也否认收到过王文达钱。王文达未能就此进行举证。本院认为,关于借款问题。王文达出具了借款25万元的借条,且承认收到了款项,应予认定。王文达提出借款当日支付利息1万元,此后又陆续支付了1年左右的利息,束建坤对此不予认可,王文达又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借款性质问题。讼争借款虽发生于王文达、周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俊并不知晓,且束建坤也未告知,故王文达、周俊间不存在借款的合意。王文达已陈述讼争借款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事实上,王文达也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存在赌博的恶习。需要说明的是,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周俊拒不到庭,也未提出抗辩或提供证据,放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而引发二审,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周俊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二、王文达欠束建坤借款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束建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5元,由原审被告王文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周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