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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二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10-13

案件名称

郑春明、王明绍、陈勇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春明;王明绍;陈勇;北海乐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民二初字第518号 原告:郑春明,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 被告:北海乐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绍。 被告:王明绍,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陈勇,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审理郑春明诉北海乐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绍、陈勇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明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明诉被告北海乐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绍、陈勇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春明负担。 审判员  陈军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