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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玉凤与戴永翔、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凤,戴永翔,王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刘玉凤。委托代理人李慧。委托代理人蒋诗华。被告戴永翔。委托代理人宋华。被告王玮。原告刘玉凤诉被告戴永翔、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2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凤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是被告戴永翔的三姨,两被告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累计向原告借款485万元,用于投资经营需要,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以车及房产折抵92万元,另还本金11万元,共计偿还103万元,尚欠原告382万元一直未能偿还,现要求两被告尽快偿还借款382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戴永翔、王玮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系被告戴永翔的三姨,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借借款的数额与原告提供的借条不符,两被告实际只收到借款本金107万元,而两被告从2011年9月16日起陆续向原告还款共计2655500元,已将借款全部还完,超出部分两被告不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多付借款的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2月期间两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485万元,形成9张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及借款金额分别为:2011年7月25日70万元、2011年8月16日80万元、2011年9月6日40万元、2011年9月26日30万元、2011年12月26日60万元、2012年3月18日70万元、2012年7月28日70万元、2012年8月28日50万元,上述8张共计470万元,2013年2月27日15万元,9张借据合计485万元。9张借条全部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两被告对该9张借条系其向原告实际出具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并对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且实际收到该15万元的事实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9张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依法对9张借条的真实性及两被告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通过银行卡转帐方式以原告、原告女儿李慧的名义转帐支付给两被告借款,也有以现金方式支付两被告借款,原告出借的钱有部分是原告夫妻的,有部分是原告女儿的,都是以原告的名义借给两被告的。两被告主张其实际只收到原告通过银行卡转帐支付的借款217万元,原告没有以现金等其他方式向两被告支付过借款。原告就其主张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戴永翔建设银行卡62×××70活期帐户明细查询单,证明其主张。该查询单显示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原告及其女儿李慧支付被告戴永翔的金额分别为:2011年9月5日20万元、2011年9月8日20万元(以李慧名义)、2011年9月26日30万元、2011年10月28日7万元、2011年10月28日13万元(以李慧名义)、2011年12月26日30万元、2012年3月13日50万元(以李慧名义)、2012年3月13日17万元、2012年1月25日4.80万元、2012年2月10日0.60万元、2012年7月26日42万元、2012年7月26日16万元、2012年7月30日8万元(以李慧名义)、2012年8月25日50万元、2013年2月27日15万元,合计万元,其中以李慧名义支付的有万元;被告戴永翔支付原告的金额分别为:2011年8月25日2.10万元、2011年9月16日2.60万元、2011年9月25日2.90万元、2011年10月9日0.60万元、2011年10月16日3万元、2011年10月25日3万元、2011年11月9日0.60万元、2011年11月16日3万元、2011年11月25日3.52万元、2011年12月9日0.60万元、2011年12月17日3万元、2011年12月26日3.60万元、2012年1月10日0.60万元、2012年1月16日3万元、2012年1月25日4.80万元、2012年2月10日0.60万元、2012年2月16日3万元、2012年5月25日4.80万元、2012年3月16日0.74万元、2012年3月25日4.80万元、2012年4月17日5.70万元、2014年4月26日4.80万元、2012年5月16日6.52万元2012年5月26日4.80万元、2012年6月19日5.70万元2012年6月25日4.80万元、2012年7月18日5.70万元、2012年7月26日4.80万元、2012年8月20日5.70万元、2012年8月25日4.80万元、2012年9月2日1.40万元、2012年9月17日5.70万元、2012年9月26日4.80万元、2012年9月29日2.40万元、2012年10月16日5.70万元、2012年10月29日4.80万元、2012年11月5日2.40万元、2012年11月15日5.70万元、2012年11月28日4.80万元、2012年12月2日1万元2012年12月20日5.70万元、2012年12月26日4.80万元、2013年1月6日2.40万元、2013年1月16日5.70万元、2013年1月28日4.80万元、2013年2月5日2.40万元,以上合计1686800元原告主张在2014年经被告与本案案外人王东(是王玮的弟弟)经法院执行和解接收王东给付本案原告房屋一套及宝马车一辆,价值92万元,折抵92万元的借款,另本案被告已偿还11万元现金,故现被告共欠原告38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8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借条中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偿还部分,该款应当从借款金额中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永翔、王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凤借款本金37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6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40380元,由两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36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林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间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