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周荣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