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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