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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傅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傅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傅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