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系河南省荥阳市华翔游乐设备厂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转逮捕,同年7月1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职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间,被告人席某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所经营的河南省荥阳市华翔游乐设备厂的生产设备,生产了一套游乐用的24座豪华海盗船,并伪造该海盗船的试车记录、安装检验报告等产品文书。随后,被告人席某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海盗船销售给被害人柯某所经营的鄂州市健民游乐场。经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意见为:涉案海盗船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供货合同能够、营业执照、试车记录、安装检验报告、海盗船产品自检报告、海盗船成品检验记录、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致函;有被害人柯某的陈述;有证人禹某、郑某的证言及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达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席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河南省荥阳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席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海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璟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