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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刑二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职务侵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二终字第00174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任阜蒙县东梁镇南荒村村主任。曾因扒窃于1987年4月7日被阜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2014年11月7日被阜蒙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齐林,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阜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阜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双青审判员  张跃臣审判员  周石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