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段筱萍、段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段筱萍;段煜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王永红,女,生于1961年10月2日,彝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段筱萍,女,生于1960年6月18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段煜楠,男,约31岁,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自章云,男,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永红诉被告段筱萍、段煜楠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原告王永红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诉。本案诉讼费390元,减半后收取195元,由原告王永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光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