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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段筱萍、段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段筱萍;段煜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王永红,女,生于1961年10月2日,彝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段筱萍,女,生于1960年6月18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段煜楠,男,约31岁,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自章云,男,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永红诉被告段筱萍、段煜楠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原告王永红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诉。本案诉讼费390元,减半后收取195元,由原告王永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光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