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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号原告李某某,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清,平泉县平泉镇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现住平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