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民初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朱巧泉与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泉,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995号原告朱巧泉。委托代理人陆圆圆,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秣陵路80号2幢602F室。法定代表人施有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巧泉诉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13日上午9:30在14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朱巧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19元,由原告朱巧泉负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