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5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与宋保红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宋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5050号申请执行人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史济春,部长。被执行人宋保红。关于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申请执行宋保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保红申请再审,经审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金执字第505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青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