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与杨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杨X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苏X。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伍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X镇。委托代理人廖XX,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XX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