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晏飞与廖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飞,廖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晏飞。被告:廖建民。原告晏飞与被告廖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飞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二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廖建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未还的事实。庭审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被告廖建民向原告晏飞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4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款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原告之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晏飞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繁义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