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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寿荣与范安丽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寿荣,范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徐寿荣,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范安丽,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徐寿荣与被执行人范安丽民间债务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安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寿荣于2014年12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安丽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寿荣案款共计49837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范安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范安丽的银行存款8800元。因被执行人范安丽在本院有另外一案【(2014)龙泉执字第809号】,经两案申请执行人协商,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寿荣分得44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范安丽的房管、车管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范安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寿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98370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执行到位4400元,现被执行人范安丽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寿荣49397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范安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徐寿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