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金霞诉孙凤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344-1号本院2014年10月21日对原告许金霞诉被告孙凤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中的第四页最后一行“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原告张晓留的损失”改为“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原告许金霞的损失”。审 判 长 刘迎宾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