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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夏有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有强,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夏有强,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9959-9。法定代表人马祥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有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喜洋洋.锦润家园楼盘A2楼1.2层8号商铺。原告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西日月轩B区19号4-402室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1020**)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喜洋洋.锦润家园楼盘A2楼1.2层8号商铺;依法查封夏有强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西日月轩B区19号4-402室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102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