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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关慧茹与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慧茹,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关慧茹,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肇庆市端州区,香港身份证件号码×××9(9)。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冯旺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37。关于申请执行人关慧茹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逾期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关慧茹偿还借款及利息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关慧茹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的相关财产因另案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旺娣目前无其它适宜执行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判项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 炽 文审判员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   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华(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