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马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90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马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人数众多,不能及时审理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件不宜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调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