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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诉伍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黄某,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欧有模,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巳交纳)。审判员  曾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