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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尹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416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姚志勇,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原告尹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纬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勇、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9年开始,被告常为生活琐事打骂原告,不尊重、不顾及原告的感受,甚至将原告打伤。2009年6月21日,被告写下承诺表示不会再对原告施以暴力,遇事多沟通,相互尊重,但被告并未遵守自己的承诺,此后,被告又多次打骂原告。2014年10月8日,被告又借故殴打原告,还打骂孩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辩称,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启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后再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徐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6月18日,原、被告一位同事与原告用手机发短信,被告看到后与原告发生口角,并打原告耳光,致原告左鼓膜外伤性穿孔。同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写了书面保证。2014年10月8日,双方又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门诊病历、报警记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实施家庭暴力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后果的行为;分居满两年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是不间断、连续的分居。被告曾二次殴打原告是事实,但尚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现被告愿意改正自己存在的错误和缺点,应当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综上,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单纬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