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胡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胡志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院内。代表人史广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何景东,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志勇,退休干部。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568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现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起诉系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认为:一、本案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立他字第5号复函及另一复函,业经案例认可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二、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针对不交公章的情况,可以起诉;三、原审法院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错误,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财产,有共有房屋12间,还掌管业主的维修基金;四,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我方没有经过全体业主的授权。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原审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实体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56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