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民一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翠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甜根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翠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民一特字第24号申请人梁翠凤,女,1944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梁翠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甜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翠凤认为被申请人陈甜根于2008年9月离家后,经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甜根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陈甜根,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梁翠凤的儿子。2012年8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2012年7月13日,梁翠凤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大墩社区民警中队报案,称其儿子陈甜根于2008年9月的一天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梁翠凤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梁翠凤、陈甜根身份证、户口本、荷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乐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各一份,要求宣告陈甜根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及张贴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甜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经查,2012年7月13日,申请人梁翠凤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报案称陈甜根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乐从派出所于2012年8月29日出具书面证明对梁翠凤报案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但被申请人陈甜根依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被申请人陈甜根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甜根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敏玲代理审判员 张 铁代理审判员 潘惠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