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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李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500号、1530号。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177室。法定代表人张承。被执行人李兆会,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和(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448、25449号公证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李兆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李兆会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李兆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李兆会相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九百九十九万四千三百七十元三角二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李兆会应支付的自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人民币四千九百九十九万四千三百七十元三角二分位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李兆会应支付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七十八万元整、公证费人民币十万元整,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被执行人李兆会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号)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司、李兆会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李兆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