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忠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228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小均被告余忠理,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竹峪镇包台村,务农。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庞仁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庞仁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