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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少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少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范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