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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唐红全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红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59号罪犯唐红全,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红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9日、2013年8月9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唐红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红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红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