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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娜某某,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二勒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二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即4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