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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9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柯宝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宝海,李利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934-2号申请执行人柯宝海,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利久,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柯宝海与被执行人李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另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