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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美华、黄卫刚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华,黄卫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87号原告:张美华,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黄卫刚(兼张美华的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福德里*号***房。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豪贤路19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48294-6。委托代理人:王伟国、魏秀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31号,组织机构代码89050782-2。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钰雯,该行职员。第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华、黄卫刚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美华、黄卫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1996年5月30日对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南路19号101房房屋作出统字281077号房屋案号登记和处字75031号交易鉴证备案违法,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以(2015)穗荔法行初字第16号案立案受理。因本案的审判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海丹人民陪审员  杜少薇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刘炳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