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商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昆山市民安印刷厂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昆山市民安印刷厂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01835号原告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八号友联大厦四楼。负责人王亚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敏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志勤,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民安印刷厂,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普庆路9号。投资人张连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叶,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昆山市民安印刷厂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民安印刷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郝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