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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大连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盛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大连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恩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晗,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