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书欢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中英文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欢,黄石市中英文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曹书欢。被执行人黄石市中英文学校,住所地黄石市昌明路4号。法定代表人马子友,校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6577.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65元、执行费12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中英文学校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89770.8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 莉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