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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甘有兴与珠海博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发文字号(2015)珠斗法执字第86号缓急密级内部会签意见核稿人合议庭合议时间:签发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拟稿时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份数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甘有兴,男,壮族,住广西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0593.被执行人:珠海博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娄中华。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珠斗劳仲裁终字(2014)3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博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斗门支行白蕉分理处账号:36×××17的存款3550元至本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黎嘉荣年月日书记员罗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