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马某某申请执行杨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马某某香申请执行杨某(2015)南执字第14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共应支付二申请执行人2014年度赡养费人民币7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1999)南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014年度赡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南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014年度赡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芝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