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2015)零刑初字第422号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青,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组织谢某某、陈某某、刘某、周某某、秦某等人以扯胡子、打麻将的形式在其位于零陵区香桂茗苑小区的家中聚众赌博,非法抽水获利数万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秦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付);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管爱萍代理审判员 彭艺玲人民陪审员 尹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