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纳斯达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纳斯达建材有限公司,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04号原告武汉市纳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35号航天星苑1908室。法定代表人叶永丰。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沙窝神塘街。法定代表人龚余粮。本院在原告武汉市纳斯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现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在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制作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0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232196.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姚 伏人民陪审员 夏海鹏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