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37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萧县马井镇集市上售卖罂粟苗,随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朱某某家菜园内发现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1823株,并当场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铲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1823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