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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黎水全与曾文跃、罗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水全,曾文跃,罗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黎水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黄花镇。委托代理人:岑永胜,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盛,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文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罗亚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原告黎水全与曾文跃、罗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水全的委托代理人岑永胜、吴国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文跃、罗亚芳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水全诉称,2014年4月23日,两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现金100000元并承诺三个月后归还,并写下借据及将曾文跃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花园a幢403房的宅基地证作为抵押交我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总是拖延甚至避而不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曾文跃辩称(无答辩)。被告罗亚芳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据载明:“曾文跃今借到黎水全现金十万圆正(100000),借期3个月,曾文跃以五龙花园a幢403房的宅基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借款人处有两被告的签名。以上事实,有借据、宅基地使用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于2014年7月23日届满。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100000元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曾文跃偿还原告黎水全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亚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2元,由被告曾文跃、罗亚芳负担(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家勇人民陪审员  龙律枢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恩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