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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杨钢与沈恩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钢,沈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钢,男,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沈恩斌,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杨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沈恩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执行人沈恩斌已履行了(2013)南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将赔偿款1778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