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姚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在肖某甲(已判刑)等人开设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金家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025号金勺大酒店、白鹤镇杜村缘中园休闲垂钓中心等地的“牛牛”赌场内放高利贷和接送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顾某、张某、倪某、强某甲、陆某某、王某甲、周某甲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甲、肖某甲的证言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姚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诫勉语: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