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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梅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包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某某,包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梅确字第5号申请人包某某,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人包某甲,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包某某与申请人包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包某某与申请人包某甲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12月5日经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包某某和包某甲相互当面道歉;二、包某甲妻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包某甲自己承担,病情如有变化,后果全由包某甲自己承担;三、包某某妻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包某某自己承担,病情如有变化,后果全由包某某自己承担;四、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五、双方不得因此事再次向对方寻衅滋事,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后爱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