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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玲霞与耿仁明、陈平兰、章含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霞,耿仁明,陈平兰,章含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陈玲霞,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耿仁明,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陈平兰,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章含菜,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陈玲霞与被申请人耿仁明、陈平兰、章含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陈玲霞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耿仁明、陈平兰、章含菜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