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8-17
案件名称
姚莺芳与陈少芬、许永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莺芳;陈少芬;许永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蕉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姚莺芳,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石福宁,福建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芬,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许永彰,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莺芳与被告陈少芬、许永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莺芳于2015年1月13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莺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姚莺芳承担。 审 判 长 石孟发 审 判 员 陈 庄 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