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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8-17

案件名称

姚莺芳与陈少芬、许永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莺芳;陈少芬;许永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蕉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姚莺芳,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石福宁,福建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芬,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许永彰,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莺芳与被告陈少芬、许永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莺芳于2015年1月13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莺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姚莺芳承担。 审 判 长  石孟发 审 判 员  陈 庄 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