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章华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华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6号罪犯章华,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4日作出(2000)镇刑执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5��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减为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1月12日、2008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18日、2012年12月27日分别减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章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陪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章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章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华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