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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岱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72年6月9日出生于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2********,汉族,高中文化,住泰安市岱岳区龙湾别墅。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4年6月2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士林、巩龙华,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昕、金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巩龙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利用互联网建立4个QQ群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及图片,QQ群成员达1706人,淫秽视频203个,淫秽图片772张。公诉人庭审出示了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艾某等3人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彭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彭某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利用互联网建立4个QQ群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及图片,QQ群成员达1706人,淫秽视频203个,淫秽图片772张。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各证实:本案系岱岳区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5月28日在工作中发现,群名称为“大学生5分群女神粉丝”的QQ群中有大量淫秽视频、图片信息。岱岳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18日受案,当日立案。(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彭某在天平办事处九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抓获。(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彭某身份、年龄情况。(4)岱岳区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淫秽物品认定书证实:岱岳区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化马湾派出所送检视频资料属于淫秽视频,出具时间2014年6月18日。二、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一份,附大学生2-5分群女神粉丝视频目录、图片目录证实:经鉴定,提取自涉案QQ群中的204个视频和773张图片中,203个视频影像文件属于淫秽视频、772张图片属于淫秽图片。三、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1)搜查笔录一份证实:2014年6月26日,在泰安青春创业开发区卧虎山北路泰安九鑫建筑安装公司彭某办公室内搜查并扣押组装机一套,打开电脑发现其QQ号17×××20,以及其使用的黑色苹果4智能手机一部。(2)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笔录一份,附光盘11张证实: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25日,岱岳区公安分局对涉案7个QQ群进行了远程勘验,于2014年6月26日进行屏幕录像15部,屏幕截图2张,并对群内视频、图片进行下载、保存。(3)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勘验时间2014年12月2日,2分群创建于2013年4月12日,3分群创建于2013年4月12日,4分群创建于2014年5月11日,5分群为2014年3月7日由大学生(女神粉丝群)变更;涉案4个QQ群中,非群成员需要申请经过群主或管理员同意后才能加入该群。四、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QQ号:67×××26,昵称:清心寡欲,已使用4、5年。2014年2、3月张某用该号进入大学生群,并被群主设定为管理员,群内有不少黄色视频、图片。管理员职能主要为:批准他人入群申请,将他人踢出群,发帖、删除他人上传的共享文件等。群主QQ号为17×××20,昵称为:女神群号:24924774。(2)证人艾某证言证实:艾某QQ号:16×××73,昵称:我是你的独家记忆,已经用了4年左右。约在2010年,艾某主动加入大学生2分群女神粉丝群,群主叫女神,去年或前年秋天,群主将其设定为管理员,群内有不少淫秽视频、图片。(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高某QQ号:74×××86,昵称:遗失的美好,已经使用4、5年。2014年4月左右,高某进入大学生群,群里有不少淫秽视频、图片,一个月后,向群主女神申请成为管理员,2、3个月之前,高某主动退出该群。五、被告人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彭某注册QQ号:17×××20,昵称“女神群号:24924774”并使用2年左右,用该号注册了七个群,群主都为彭某,群里的共享文件、相册、聊天内容中有大量淫秽视频图片,彭某建群是为了观看和让会员上传、下载淫秽信息,彭某有空就会登陆群空间、查看群内容、上传图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案件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上述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闫霞审 判 员  李冰人民陪审员  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