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海燕诉韩广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住通化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无业,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明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