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东营弘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弘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4-1号原告东营弘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曹州路126号。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弘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刘桥支行90503100020100******账户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君 来源:百度“”